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規范 2013-09-09
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規范
來源: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時間:2013-09-09 10:21
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1年1月14日發布
前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減災救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民政部救災司、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遠長、孫浩荃、劉乃山、曹榕。
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規范
Rules on management of donation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社會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要求和在社會捐助款物接收、發放、使用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440 社會捐助基本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24440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社會捐助款物 social donation
捐款和捐助物資。
注:是捐贈人捐贈的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主要有現金、有價證券、生活用品、房屋和知識產權等。
3.2
救災捐贈款物 donation for disaster relief
用于解決受災群眾生活困難,幫助災區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社會捐助款物。
3.3
捐贈意愿 donation willness
捐贈人進行捐贈時的意思表達。
3.3.1
捐贈承諾 donation promise
捐贈人進行捐贈時的口頭或書面許諾。
3.3.2
捐助協議 donation agreement
捐贈人和受贈人之間就捐助款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額、質量和兌現時間等事項達成的口頭或書面共識。
3.3.3
捐贈意向 application desire for donation values
捐贈人對捐助款物用途的書面或口頭意思表達。
3.3.4
捐贈函 donation letter
捐贈人出具的表示捐贈意愿和承諾的文字憑據。
3.4
捐贈憑證 donation memo
能夠確認捐贈行為的收據、發票和單據等有效證明。
3.5
捐贈收據 doination receipt
受贈人收到捐助款物后向捐贈人出具的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憑證。
3.6
社會公示 donation publicity
受贈人向社會公開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等情況的行為。
3.7
在地化捐贈統計 local donation statistics
對捐贈人在捐贈行為發生地的捐贈進行統計。
4 社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基本規范
4.1 捐款管理和使用基本規范
4.1.1 登記捐款
根據在地化捐贈統計要求,記錄捐贈人及捐款等信息。
4.1.2 開具收據
捐款到賬或捐贈人出具銀行轉賬或郵局匯款證明之后,受贈人向捐贈人開具捐贈收據。不能單憑捐贈承諾或捐贈函開具捐贈收據。
4.1.3 送達憑證
受贈人將捐贈憑證送達捐贈人。
4.1.4 資金管理
接收捐款應開設專戶,建立專賬。接收現金應當日入賬,當日解繳;接收外幣應及時兌換,外幣支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托收。
4.1.5 捐款分配
以社會救助需求和捐贈意向等為依據制定捐款分配方案。
4.1.6 捐款發放
捐款發放采取現金和轉賬兩種形式,可直接由受贈人發放給受益人,也可委托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基層民間組織發放給受益人。
4.1.7 定向捐款使用
對于定向捐款,受贈人應按照捐贈意愿和捐贈意向及捐助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4.1.8 非定向捐款的使用
對于非定向捐款,受贈人可根據社會救助要求統籌使用。
4.2 捐贈物資管理和使用基本規范
4.2.1 登記驗收
受贈人首先應驗收捐助物資,對符合要求的捐助物資進行登記,記錄捐贈人及捐贈物資等信息。
4.2.2 開具憑證
開具合法、有效的捐贈物資證明。
4.2.3 物資管理
捐贈物資實行專人負責,專賬管理。捐贈物資應分類整理和儲存。對使用過的物品進行分類、清洗、消毒、包裝、入庫等。
4.2.4 物資分配
以社會救助需求和捐贈意向等為依據制定捐贈物資分配方案。
4.2.5 物資發放
由受贈人直接發放或委托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基層民間組織發放給受益人。
4.2.6 定向捐贈物資使用
對于定向捐贈物資,受贈人應按照捐贈意愿及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4.2.7 非定向捐贈物資使用
對于非定向捐贈物資,受贈人可根據社會救助需求統籌使用。
4.2.8 物資變賣
對不適用、不宜運輸的捐贈物資,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經過審批和評估,可以進行變賣,變賣所得款仍用于與原捐贈宗旨相符的方向。
4.2.9 信息公開
對社會捐助款物特別是救災捐贈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社會公示。
作者:啟明公益
時間:2015-05-22